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应就双方约定提成的事实进行举证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男,1988年7月22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谷城县xx镇xx村。
被告深圳市xx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大厦,法定代表人:管某。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入职被告处,担任项目代表一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9日,原告因个人原因离职,但是离职后被告尚欠原告xx项目的提成3600元未发。2015年4月27日,原告提起劳动仲裁,因不服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6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82.76元;2.被告支付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6月8日的工资提成3600元。原告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记录、仲裁裁定书、《关于xx中铁项目提出申请》等为证。
被告答辩称:1、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已于2012年11月12日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经双方真实签字或盖章,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不需要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2、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未提出项目款项收回的相关证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被告提交了《劳动合同》为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工资提成?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劳动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与被告已经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11月12日至2015年12月11日的劳动合同,故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提成工资的问题,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提成的约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098档案编写】